2006年2月1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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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路本好心 滥伐被判刑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慕紫

  本报讯  村干部筹集资金修路,造福村民本是好事,但做好事也不能犯法,触了法网势必受到法律惩罚。日前,长兴县泗安镇高潮村党支部书记汪某和该村党支部委员何某,因为滥伐林木被判刑。
  2001年3月,长兴县泗安镇高潮村因修路资金不足,决定砍伐部分树木筹资。村党支部书记汪某以村民委员会名义报请在石灰窑山疏伐杉树,该县林业局批准同意间伐杉树35亩,采伐蓄积47.76立方米。汪某将采伐许可证交给村党支部副书记童某(另案处理),指派童某负责采伐。童某即组织人员于2001年4月10日开始上山伐木。
  同年4月16日上午,汪某与村经济联合社社长程某一起到砍伐山上,发现砍伐已超出批准范围,即令停止砍伐。之后,汪某经询问村会计获知已砍伐7万多斤,但经初步计算,扣除有关费用,所剩无多。于是,汪某、何某等人商量后,决定在批准范围外南边再砍些杉树。汪某电话通知童某继续砍伐,至4月17日,童某等人共超砍滥伐林木蓄积44.3491立方米。
  法院经庭审认为,长兴县泗安镇高潮村村民委员会违反森林法规定,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和地点,滥伐林木,且数量较大。在单位实施上述行为中,汪某、何某属起决定、指挥作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,构成滥伐林木罪。
  为此,长兴县法院一审判决汪某有期徒刑8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2000元;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